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
编制说明
1、项目来源
《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的制定项目,于2002年由国家粮食局提出,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立项批准,并于同年下达标准制定计划。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我中心牵头负责,河南工业大学、成都储藏研究所为主要研究起草单位,全国主要粮食产区粮油质检站参加共同完成。
2、项目背景
表1 随着我国粮食生产形势的变化和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深入,陈化粮的检验和流通监管工作引起了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及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对库存粮食的储存品质进行检验判定的技术标准,即《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号)存在的一些技术问题,如标准的超范围应用、“陈化粮油”的定义不科学等也突显出来。
为了科学地指导粮食的储存和适时轮换,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先后在1999年6月和2000年7月,组织有关专家和科研院所、质检站制订、修订了《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以下简称判定规则),初步建立了库存粮食储存品质的评价体系,其中“陈化粮(油)”的定义为“符合判定为‘陈化’规定的,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油”。此后在实际工作发现,判定规则中陈化粮的定义不够科学,部分指标设置不够合理,如色泽、气滋味描述不具体,难以操作;玉米脂肪酸值偏严,烘干的新玉米不易达到;小麦的陈化判定困难;测定方法误差较大等。针对这些问题,执行判定规则的有关方面先后多次要求修订稻谷、玉米和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根据国标委下达的标准制定计划,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2002年开始启动判定规则科研和修订工作,组织粮食主产(销)区质检站、河南工业大学、局成都储藏研究所、粮科院及有关专家展开科研工作,采集了稻谷、玉米样品3000多份(小麦的研究工作尚未结束),对粮食储存品质变化规律、相关指标、检验方法和评价体系以及热烘干对粮食储存品质的影响等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二年多的研究基础上,对判定规则进行了第三次修订,鉴于当时将两个判定规则上升为国家标准的时机尚不成熟而未以国家标准发布。于2004年3月,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实施(国粮发[2004]43号)。此次修订,对指标体系、指标值、检验方法等技术内容进行了较大调整,但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和宜存、不宜存、陈化的概念未做大的修改,其中“陈化粮”的定义为“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一般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这里将“不宜直接”改为“一般不宜直接”,是为了进一步强调“不宜”与“不能”是不同的概念,以免误解。从上世纪80年代建立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以来,尽管根据国家在不同时期的需求,粮食储存品质指标、相关定义、检验方法、评价体系等在不断发生变化,但其通过评价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品质变化的程度,来指导粮食的储存和轮换的目的没有变化,它不是也从来没有作为粮食能否食用的评价标准。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国家制定的相关粮食政策中,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健康,明确规定“陈化粮不得进入口粮市场”。今年以来,一些媒体对陈粮和陈化粮的流通、加工、监管等做了不科学的系列报道,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陈粮、陈化粮的概念,形成了陈粮就是陈化粮,陈化粮就是含有黄曲霉毒素B1的有毒粮,24周就会致肝癌的错误推理,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社会恐慌,限制了国家粮食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社会各界对此反应强烈,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判定规则,取消“陈化粮”这个分类,严格限定判定规则的适用范围,避免与粮食卫生标准交叉,并将修订后的判定规则尽快上升为国家标准,以使其具有更加广泛的指导意义。为更好地指导粮食储藏企业科学保粮和适时轮换,引导媒体正确宣传和消费者正常消费,科学地定义和规范稻谷、玉米储存品质的判定,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再次组织开展了研究修改两个判定规则的工作,并提出制定本标准。
3、主要工作过程
2004年7月23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和卫生部法规司在北京组织召开《粮食食用安全标准》研讨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河南工业大学、中国粮油学会、部分省粮油质检站等单位的专家,重点对粮食储存品质与卫生标准进行研讨。
与会专家认为,涉及粮食质量、卫生和储存品质的标准有三个,即原粮及成品粮质量标准、粮食卫生标准和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粮食及成品质量标准主要规定了质量与等级指标并引用了卫生标准,它是依质论价的标准;卫生标准主要具体规定了食用卫生的指标和要求,不符合卫生标准的不得供人类食用,它是保证食用卫生安全的标准;判定规则主要规定了粮食储存品质的评价指标与等级并引用了卫生标准,它是指导粮食安全储藏和适时轮换的标准。三个标准规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不同,但均有卫生要求,粮食卫生标准是三个标准的衔接点,是评价粮油食用卫生安全的标准。将判定规则用于评价粮油食用卫生,超出了标准的适用范围,结果必然是错误的。
表2 新修订的《粮食卫生标准》报批稿中,包括了感官要求和有毒有害菌类和植物种子、真菌毒素、有害元素和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等。在感官要求中,规定应具有正常粮食的色泽气味,否则属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部门的专家认为,报批稿中色泽气味的描述还可进一步细化,以减少检验的主观随意性。但由于卫生标准适用于所有原粮,不可能针对大米、玉米的色泽气味进行单独描述,需要在其他相关标准中进行更详细规定。据此,新修订的《大米》标准中,将考虑对色泽气味等感官指标从定义、结果描述、检验方法等方面进行规范,尽可能采用仪器检测。
对判定规则的修改,专家们认为,本标准应明确规定只适用于粮油储存品质的判定,指导粮食的储存和轮换,而不适用于粮食的食用卫生安全判定。对“陈化粮”概念的修订意见是:鉴于陈化粮已被误解为不能食用的有毒粮,应由卫生标准来规范,判定规则不能用于评价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故应在判定规则中取消陈化粮分类及概念。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参考会议的建议并在原判定规则的基础上起草了本标准的第一草稿。
8月12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在北京再次召开研讨会,讨论《粮食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家标准(第一草稿)的修订。国家发改委、国家标准委、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河南工业大学、成都储藏研究所、粮食主产省粮油质检站等单位的代表、专家参加了会议。与会人员对标准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对适用范围、术语定义、指标评价体系等达成了基本一致,但在是否保留陈化粮分类问题上存在不同意见。不同意取消陈化粮分类的主要理由是:考虑到陈化粮这个名称,由于历史的原因已被社会认同,同时国家对陈化粮鉴定、销售、监管均有严格规定,保留陈化粮分类,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陈化粮可按现实的误解重新定义为“不符合卫生标准不得供人类食用的粮食”(即“将错就错”)。但是存在与卫生标准交叉、矛盾的问题,也不符合标准制定的原则。
8月19日,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在武汉组织召开《大米》国家标准修订研讨会,国家粮食局、武汉粮食科学研究所、武汉工业学院、部分稻谷主产省粮油质检站、大米加工企业等单位的专家,就《大米》标准修订思路和色泽气味检验方法等进行研讨,认为大米的色泽气味检验方法仪器化后,将来也可用于稻谷储存品质的检验。
表3 9月8日,国家粮食局在大连召集部分省、区、市粮食局和粮油质检站主管处长和站长座谈会,对修改后的第二草稿进行讨论。经充分讨论达成一致意见,认为陈化粮分类应当取消。如果保留陈化粮分类和概念,需用卫生指标来界定,不仅与卫生标准重复,而且又超出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使标准无法实施,也不符合标准制定要求。标准应当科学、严谨、准确,可操作性强,不能“将错就错”。同时将“不宜存”分为轻度和重度二个档次,重度不宜存与原规则中的陈化衔接,作为粮食轮换的底线。建议修订后的标准稿应选择适当时机进入征求意见程序。本次标准文本即按此原则制定。
4、标准的制定
4.1 标准适用范围
原规则“本规则适用于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周转粮在安全水分和正常储存条件下的稻谷(玉米)储存品质的判定”。修改为“本标准适用于评价在安全储存水分和正常储存条件下的稻谷(玉米)储存品质,指导稻谷的储存和轮换”。
取消了原规则适用于储备粮等的限制,而改为适用于所有在储的粮食,有利于保障粮粮食在流通各环节的质量安全;进一步明确了判定结果是用于指导粮食的储存和轮换,侧重本标准属评价粮食储藏品质的技术性要求,不适用于粮食卫生安全评价。
4.2 规范性引用标准
增加了GB 2715(粮食卫生标准)、GB/T 5009.36(粮食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 13078(饲料卫生标准)三项。
4.3 术语和定义
4.3.1 宜存
未作修改。仍为“储存品质良好,适宜继续储存的稻谷”。
4.3.2 不宜存
原规则为“储存品质尚好,但不宜继续储存的稻谷”,修改为“储存品质发生明显变化,不适宜继续储存,应尽快轮换的稻谷”,并将“不宜存”细分为“轻度”、“重度”两档,既体现了与“宜存”的区别,也表明了其品质变化和储存、轮换要求。
表4 “轻度不宜存”与原判定规则中“不宜存”的指标体系、指标设定值和判定规则一致,此类粮食应开始安排轮换。
表5 “重度不宜存”,除色泽气味规定为“基本正常”外,其指标体系和设定值等原判定规则中的“陈化”一致。其中色泽气味设定为“基本正常”,即稻谷制成标准一等精度大米后色泽气味只有轻微的变化,属于陈稻谷的正常色泽气味,仍符合卫生要求,可供应市场。
品尝评分小于60分的样品中,蒸煮后的色泽气味、口感等已无法接受的,应按卫生标准评价,不合格者不能供人食用。
脂肪酸值与品尝评分有良好的相关性,作为一项较为灵敏、直观的检验指标,可客观表示粮食品质变化。各级储备粮食可参考脂肪酸值的变化,监控在储粮食的品质状况。
所以在储粮食的储存品质应控制在不出现“重度不宜存”为宜。因此,在储粮食的储存品质接近“重度不宜存”时,应立即轮换。同时,为确保出库粮食的质量卫生安全,应在《粮食质量监管办法》中,对超期储存粮食,应明确规定除进行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检验外,还应检验部分关键卫生指标。
4.4 储存品质指标
原规则稻谷储存品质技术要求
项 目 籼 稻 谷 粳 稻 谷
宜 存 不宜存 陈 化 宜 存 不宜存 陈 化
色 泽
气 味 正 常
正 常 正 常
正 常 明显黄色
明显酸味、哈味 正 常
正 常 正 常
正 常 明显黄色
明显酸味、哈味
脂肪酸值(mgKOH/100g) ≤30 ≤37 >37 ≤25 ≤35 >35
品尝评分值(分) ≥70 ≥60 <60 ≥70 ≥60 <60
现标准稻谷储存品质指标
项 目 籼 稻 谷 粳 稻 谷
宜 存 不 宜 存 宜存 不 宜 存
轻 度 重 度 轻 度 重 度
色 泽
气 味 正 常 正 常 基 本
正 常 正 常 正 常 基 本
正 常
脂肪酸值(mgKOH/100g) ≤30 ≤37 >37 ≤25 ≤35 >35
品尝评分值(分) ≥70 ≥60 <60 ≥70 ≥60 <60
原规则玉米储存品质指标
项 目 宜 存 不宜存 陈 化
色 泽
气 味 正 常 正 常 明显发暗、变色
有辛辣味、酒味、哈味
脂肪酸值
(mgKOH/100g) ≤50 ≤78 >78
品尝评分值(分) ≥70 ≥60 <60
现标准玉米储存品质指标
项 目 宜 存 不 宜 存
轻 度 重 度
色 泽
气 味 正 常 正 常 基本正常
脂肪酸值
(mgKOH/100g) ≤50 ≤78 >78
品尝评分值(分) ≥70 ≥60 <60
4.5 检验规则
4.5.1储存品质指标检验
表6 为加强储存粮食的品质检验,标准中增加了定期进行储存粮食进行储存品质检验的要求。
4.5.3 判定规则
“宜存”的判定规则与原规则相同。
“轻度不宜存” 的判定规则与原规则“不宜存”判定相同。
“重度不宜存”的判定与原规则中“陈化”判定相同。
4.5.4 判定为重度不宜存的,若卫生指标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要求,也不能作为饲料用粮,以避免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造成对人们的危害,故新标准中增加了对饲料用粮的卫生指标限制规定。其他用途粮食的卫生安全,也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